2022年4月25日,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某互加微信。随后,张某某向李某发送个人简介,自称拥有“国家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某某基地宣传组长”“警事网某某站执行站长”“中国某某大学民商案件研讨会某某片区负责人”等数十个头衔。李某遂将所需办理事项告知张某某,对方声称可通过多种途径“疏通关系”以协助办理案件。
2022年4月27日,李某向张某某支付了20000元代理费。直至同年8月2日,张某某才发送了一份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给李某。此后,李某多次要求与张某某见面详谈,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张某某还进一步提出,需再收取五万元用于“疏通关系”。
李某心生疑虑,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张某某的身份,发现其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李某要求张某某返还20000元代理费未果,最终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仅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本案中,李某的真实意思是委托律师为其办理山林土地纠纷事宜,张某某声称其能帮助李某办理案件,并收取了李某的20000元费用。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质上属于诉讼代理合同关系。而张某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任意一种诉讼代理人情形,因此,双方成立的事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20000元代理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除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在委托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确保对方具备代理权限,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费用及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同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费用票据等都要妥善保管。
法律问题无小事,选择服务需谨慎!切勿因图便宜或方便,轻信无资质的“法律人士”,否则可能得不偿失。